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借款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保证责任怎么起诉
1.在借贷协议或者合同里,假如担保人与债务人对欠款和债务负有共同且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的话,债权人,即借贷关系中的诉讼方,有权向上诉法院上诉,分别起诉两者,要求他们承担欠缴的款项和带来的财务成本。
依据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同时亦可要求作为担保人的一方,在自身的担保能力范围之内,承担起相应的担保责任。
2.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债权人必须要准备详细并且严谨的起诉书,其中列明了原告方(即债权人)、被告人(既涉及到债务方又包含担保人)、以及具体到每一项的诉讼请求(例如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所有费用等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些证据可能包括借款协议、担保协议、以及关于债务履行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等等。
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担保人的担保义务涵盖了主债权及其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所有费用。除非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有特别规定,债权人有权利要求担保人在上述提到的框架之下全额承担应付责任。
4.在撰写起诉书的时候,债权人应该明确指出自己所请求的具体范围,并根据担保协议(或保证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细节和双方达成的共识,来确定担保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如果担保协议中有专门针对担保责任的特殊规定,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个规定来确定担保人的责任。
5.总的来说,债权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和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履行债务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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