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的清偿顺序有规定吗
关于连带责任的清偿顺序,是否存在明确的规定?
关于债务人在偿付连带债权人的债务时所遵循的次序为:
首先,应优先抵销那些已到期的债务;
其次,若多笔债务均已到期,则应优先抵销对于债权人而言缺乏有效抵押或者其抵押价值最低的那笔债务;
第三,在抵押价值相等的情况下,应优先抵销债务负担更为沉重的那笔债务;
最后,若几笔债务的负担程度相当,那么就按照每笔债务的到期先后顺序进行抵消;如果几笔债务的到期时间完全相同,那么就需要按照它们各自的比例来进行抵充。当债务人拥有多个债权人时,必须优先清偿那些具有担保权益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有先诉抗辩权吗?
尊敬的读者们,关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问题,在此向您详细阐述。
请注意,若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的所有保证人在建立担保合同关系时,已经明确向债权人表示将提供一般保证,那么这批保证人均可拥有先诉抗辩权。
值得一提的是,连带责任也被称为“连带债务”,而它同样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类型。
具体来讲,便是数位债务人共同对某一特定债务负担全面履行的义务。《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可以约定三年吗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设定,我们可以将其约定为长达三年之久。所谓保证期间,即是指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就连带责任保证之际,当事人拥有充分的自由权来自行商定保证期间的长短,法律并未对此设定严格的上限或者禁止性的规定。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保证期间的约定必须清晰明了,不应模糊不清。如果约定存在模糊之处,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保证期间
关于债务偿付次序:优先抵销到期债务;若多笔到期,则优先抵销无有效抵押或抵押价值最低者;抵押价值相等时,优先抵销负担更重者;若负担相当,则按到期顺序抵消;到期时间相同则按比例抵充。多个债权人时,优先清偿有担保权益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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