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的债权债郑州收账公司务关系即可消灭。” 可见,代位权行使的法律后果由原相对人的次相对人(次债权人、次债务人)承担。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2]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Copyright © 2025 www.sjzhxmc.com 郑州讨债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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