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因继承发生物权变动的,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也就是说,被继承人一死亡继承人即取得遗产物权,甚至是与否经过公证无关。故,1,自死亡之时起其配偶及女儿即已取得股权;2,同时依《公司法》对成为股东的条件规定及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也应当认为同时取得股东资格。3,如果其他股东在该股东死亡后虽然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了原章程,但该修改后的章程效力仅仅自修改之日起向后发生,不得限制其前已发生的继承事实。很明显,上述123中任何一条即足以说明:继承公证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有效的章程为依据,而不是以后产生的新章程。
四,在配偶及女儿均可以依法继承的情况下,放弃股权继承是没有异议的。对于配偶是否可以放弃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公司法与继承法似乎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公司法七十六条规定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基于公司法是商事法,我国现在没有商主体继承的特别法律,故该条表述之“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的术语当然只能在民事法即继承法的框架下才能理解,故应当理解为可以依《继承法》的规定的程序、方式、方法进行继承。故,应当认为配偶可以放弃股东资格继承,由女儿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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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2]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Copyright © 2025 www.sjzhxmc.com 郑州讨债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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